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八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确定为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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