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司法案件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法律或者政策咨询的; (五)没有实际内容的; (六)不属于本省管辖范围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代表提出前款所列事项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由受理机构告知代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