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