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交办机关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交办机关应当确定分别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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