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其中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送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交由有关单位承办,并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机关应当将确定的具体承办单位及时书面告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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