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办理工作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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