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撤回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办理工作自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