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代表要求为其本人或者当事人保密的; (三)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遭受打击报复等行为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