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闭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