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对代表团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代表团负责人及代表团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有关机关收到答复后,应及时转复其他代表。 对于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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