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政府工作部门的,还应当将答复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