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对问题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并向代表说明情况,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答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及时办理的,交办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