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以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分步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跟踪督办,直到办结为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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