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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