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在表决任免案时,一般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 任命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数较多时,在征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后,可以合并表决。 批准任命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合并表决。 表决免职案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