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发现拟任命人员有影响任免的问题需要查明的,可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会议表决。由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并提出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该任免案是否提请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