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机关负责人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 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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