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对拟任命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验,并将法律知识测验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 法律知识测验成绩合格,本届任期内有效。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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