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任免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任命案应当附拟任命人员的简历和提请说明,免职案应当写明免职理由。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案,应当同时附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