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推选或者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五)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