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决定任免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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