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本省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 (一)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检察长;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