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