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九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医药卫生、环境和生态保护、灾害监测和防御等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的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