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八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及其产业化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用高新技术推进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信息产业,促进公共安全、金融业、旅游业和商业系统的信息化,推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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