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依法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 (二)侵犯原单位科学技术经济权益的; (三)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 (四)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 (五)对科学技术成果作虚假鉴定、评估的; (六)经营虚假技术或者以虚假技术信息牟利的; (七)采用、转让或者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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