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克扣、截留科学技术经费和资金的; (二)在与科学技术有关的工作和活动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四)侵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干扰科学技术活动的; (五)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