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二)支持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 (三)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四)鼓励支持居家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由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适当补贴; (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闲置的校舍、集体用房、民房等有效资源,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六)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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