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录入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三)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等活动; (四)在社区推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登记和激励制度,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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