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安宁疗护等服务。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