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