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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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第一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第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 第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 第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 第三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遵循统筹发展、保障基本、市场运作、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与工... 第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 第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 第五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适宜的基本养老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基本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家政、物业等企业... 第六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 第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组织志愿服... 第七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 第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十七条 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引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失能老年人结对帮扶。 ... 第八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八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第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机制,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 第九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十九条 鼓励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协... 第二十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条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有条件的二级及以...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二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医养康养的融合发展,依托本地气候、热带雨林、温泉、南药黎药等特色资源...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利用本省各类会展平台举办老年人康养产品博览会、老年人康养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褒扬机制,增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社会各界应当...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服务和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设养老服务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设置农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入机制,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国际高端和行业急需紧缺专业养老服务人才,相关人才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子女入学、配... 第三十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技...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工作年限、技能等级等因素,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等级体系,制定养老护理员基本工...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老龄人口比例、分布情况、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安排用...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五条 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其他市县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推进老...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养老服务补贴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设省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提供全省养老服务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和综...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规划、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引进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主体提供普... 第四十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或者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等形式改造升级,对有意愿...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护理服务。...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养老服务和享...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支持境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境外大型高端品牌连锁养老集团在本省设立地区总部,建设国际养老康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统筹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区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督管... 第五十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或者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追回,并处骗取补贴、补助、奖励...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有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依法规划建设或者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而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