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对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适宜的基本养老服务,定期向社会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并适时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