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服务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