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