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八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八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 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