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结合工作机制,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社区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等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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