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