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 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与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政府、社会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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