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 (一)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根据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 (五)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机构养老服务提供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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