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设老年服务和管理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设养老服务实习实训基地,培养专业的养老服务人员。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进入本省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并按照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