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褒扬机制,增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社会各界应当尊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维护其合法权益。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