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利用本省各类会展平台举办老年人康养产品博览会、老年人康养旅游产业发展论坛等活动,增强老年人康养产业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