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二条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免费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健康指导、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三)为符合相关医疗指征等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设立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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