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条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为老年人开展诊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等医疗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