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医养康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医养康养的融合发展,依托本地气候、热带雨林、温泉、南药黎药等特色资源,指导发展老年人的高端体检、健康管理、医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特色康养等医疗健康服务及产品开发,发展气候康养、森林康养、温泉康养、中医药康养、热带滨海康养等新兴业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康养产业发展,制定并落实老年人康养产业发展的各类配套政策,从财政支持、土地保障、税收优惠、人才引进、技术创新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老年人康养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健康管理、康复、养生等康养产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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