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 设置农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为农村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健康指导、帮办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 对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