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入机制,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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