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补贴政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