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泄露老年人的隐私; (四)诱导、欺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