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扶持保障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依法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